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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3, 2024 4:31:36 GMT
授信、融資租賃契約提前結算收取費用屬於違法行為。基於這一理解,馬托格羅索法院第一民事庭維持了國家公設辯護人辦公室針對巴西銀行在第 351/2008 號公共民事訴訟中頒發的禁令。 「預製制度結束了對財政部的執行。最初,在債權人、債務人實體的參與下達成協議後,在法院機構的正式幹預下,該領域似乎與國家司法委員會的行動完全陌生,始終以嚴格的行政管理為前提。 ”,他在周六( 8/11)所做的決定中辯稱。 強制執行——預防措施——多項協議——國家司法委員會解職——輔導員的個人行動——辯護權——授予禁令。 1. 以下是勞工局描述本請願書目標的方式: 該決定暫停了巴西銀行自動循環信貸開戶合約(自動CDC)的 黎巴嫩 電話號碼 兩項條款,以避免收取提前清償債務的費用。對於上訴報告員法官 Licínio Carpinelli Stefani 來說,這些條款規定,在提前解決合約時,將需要支付預付款。銀行在上訴中維持其合法性 根據中央銀行 CMN/Bacen 3,516/2007 號決議收集。該銀行還要求免除不遵守該決定的每日 3,000 雷亞爾的罰款。 報告員了解到,銀行對於收費合法性的看法是不正確的。它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52 條第 2 款保證消費者「透過按比例減少利息和其他附加費用,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對 Licínio 來說,由於銀行是服務提供者,因此在銀行關係中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已經是高等法院的堅定判例。它還認識到,沒有理由改變不遵守規定的 3,000 雷亞爾罰款,因為它構成了該行為實踐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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